发布时间:2017-07-17
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定,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,促进技术进步,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,维护社会公共利益,2017年4月12日,《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标准化管理办法》)经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,并于 5月21日,以政府令第307号发布,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《标准化管理办法》的出台,是我省首次在工程建设标准化立法方面,走在了全国前列。
一、起草背景和起草过程
(一)起草背景
党中央、国务院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,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指出,要完善标准化法规制度,强化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,让标准成为对质量的"硬约束"。省委、省政府多次召开会议,出台相关文件,积极推进质量标准建设。近年来,省住建厅贯彻落实国家、省工程建设标准化有关工作要求,围绕住建领域重点工作,健全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,标准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得到不断加强。但是对标国际标准,我省工程建设标准仍存在着供给不足、水平不高、实施不力等问题,这迫切要求加快推进我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立法,健全完善工程建设标准化法规体系,以标准管理规范引导建设市场行为,保障我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。
(二)起草过程。2013年,省住建厅在规范性文件《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》的基础上,启动了《标准化管理办法》的论证和起草工作。2016年,《标准化管理办法》被列为省政府规章一类立法项目。经多次讨论完善,形成《标准化管理办法》会签稿,送省发展改革委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10部门会签; 2016年7月初,形成了《标准化管理办法》草案,报省政府办公厅。2017年4月,《标准化管理办法》经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,并于5月正式发布实施。可以说,《标准化管理办法》凝聚着各方面的努力和心血,《标准化管理办法》的出台,使我省首次在工程建设标准化立法方面,走在了全国前列,这对于加强我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,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意义重大。
二、主要内容和特点
《标准化管理办法》共26条,主要包括:立法目的,适用范围,管理体制,经费保障,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定,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管理,工程建设标准的贯彻实施、监督检查,法律责任等。
一是界定了适用范围和管理职责。《标准化管理办法》按照《标准化法》、《标准化法实施条例》有关要求和新修订的省级政府部门"三定方案"职责界定,首次对省级住房城乡建设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住建、规划、通信、人防等主管部门在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中的职责分工作了细化归结。
二是规范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编制管理。对地方标准的制定原则、程序和专家审查委员会的组成、成员要求作了明确;对已发布地方标准,要求根据复审结果,确定其继续有效、修订及废止。
三是首次明确了地方标准项目的分类和发起。《标准化管理办法》指出地方标准项目分为:政府委托项目和社会申报项目;政府委托项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;社会申报项目由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根据推广应用新技术、新材料、新工艺的需要,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。
四是突出了团体和企业标准制定的主体和要求。为补充完善新型工程建设标准体系,《标准化管理办法》鼓励有能力的团体、企业制定标准。并明确团体标准由具备相应能力的协会、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,根据市场和创新需要,制定并发布;企业标准由企业根据需要自主制定并实施。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不低于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、地方标准。
五是强化了工程建设标准的贯彻实施。《标准化管理办法》要求工程建设要全过程执行标准,建设、规划编制、勘察设计、施工图审查、施工、监理和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,严格依据工程建设标准从事相关工程建设活动。并强调了工程建设标准监督检查情况、处理结果与诚信管理体系的衔接。
三、保障措施
(一)加强学习,准确宣传。召开宣传贯彻会议,通过专家解读、交流研讨等多种方式,组织住建系统广大干部职工深入学习、准确领会《标准化管理办法》出台的重大意义、立法宗旨,全面理解、精准把握办法的基本内涵、主要内容,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贯彻执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要求。
(二)突出重点,注重实效。针对住建行业从业人员关注的标准申报编制、标准宣贯实施、标准监督检查等重点条款,深入剖析、详细解读,切实解决当前工程建设活动中的存在的误区和难题。统筹利用好传统媒体和新媒体,加大宣传培训力度,增强百姓普法、学法热情,提高广大群众的标准化管理意识。
(三)认真总结,学用结合。以《标准化管理办法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,认真研究解决规章落实中出现的新情况、新问题,不断完善法规制度体系,构筑标准化管理长效机制。结合宣传贯彻办法,全面提升工作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,为实现我省建筑业转型升级、加快新旧动能转换营造良好的环境。 |
(转自青岛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网)